一、訂定「公開發行公司年度財務報告公告申報檢查表」、「公開發行公
司第一、二、三季財務報告公告申報檢查表」、「第一上市(櫃)公
司年度(半年度、季)財務報告公告申報檢查表」及財務報告目錄。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並自公開發行公司申報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第一季
財務報告開始適用;本會一百十三年二月十五日金管證審字第一一三
○三八○四五五號令,自即日廢止。
編註:1.依本筆資料,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金管證審字第 1130380455 號令,自即日廢止。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金管證審字第 1150381641 號令,自即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