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險業依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修正發布之保險業各種
準備金提存辦法(下稱準備金辦法)第三條計算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
十七號公報「保險合約」(IFRS17)之保險合約負債及決定準備金辦
法第四條所定折現率最佳估計假設,應依下列說明辦理:
(一)除報經本會核准外,折現率應依下列方式決定:
1.依國際保險監理官協會(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Insurance Supervisors,IAIS) 於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五日發布
之保險資本標準(Insurance Capital Standard,ICS) 規定,
以無風險利率加計流動性貼水方式建構,其中各幣別無風險利率
應依三段式建構法(Three-Segment Approach,TSA) 決定,第
二段應以 Smith-Wilson 模型進行外插;各商品所屬 ICS 區隔
帳戶之流動性貼水則依 ICS 規定之三桶法(Three Bucket
Approach,TBA) 並採非線性遞減加計方式決定(下稱 TBA 流
動性貼水),其中於判斷中間桶(Middle Bucket) 標準 C 時
,脫退風險採無風險利率折現。
2.配合本會一百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宣布之利率轉換措施,銷售
時應適用之責任準備金利率達百分之六以上保單(下稱高利率保
單)得以五十基點(50bps) 為上限全期平行疊加流動性貼水,
且該高利率保單流動性貼水一經選定即應一致適用。
3.於決定本令一(一)1 規定之流動性貼水時,應至少於每季底更
新資產權重、TBA 判斷結果、現金流量匹配年度〔M ,含觀察匹
配(Total Observed Matching,TOM)比率(下稱 Tom ratio)
〕及資產與負債利差敏感度(Modulation Factor,MF) 。
4.下列項目如評估對財務結果影響不重大,可考量對財務結果之重
大性,於各年度所評估可容忍誤述範圍內採簡化方式處理:
(1)於 TBA 之 Bucket 判斷及計算觀察匹配 Tom ratio 時不納
入 MF 調整機制。
(2)以同幣別且同 Bucket 判斷結果採合併計算 MF 。
(3)投資型商品直接採用一般桶(General Bucket,GB)貼水且
MF 等於一。
5.過渡日如採 IFRS17 附錄 C 規定之完全或修正式追溯法時,除
經本會核准外,應依本令一(一)1 規定辦理,惟有關各參數更
新頻率,如評估對財務結果影響不重大,可考量就財務結果之重
大性,於各年度所評估可容忍誤述範圍內,依下列規定調整:
(1)無風險利率與市場利差應至少於每季季底更新。
(2)TBA 適格性判斷、M、Tom ratio、MF 以及資產權重更新頻率
等項目,得延長更新頻率,惟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6.IFRS17 履約現金流量之計算,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最佳估計負債之費用範圍,採可直接歸屬於履行保險合約組合
之相關費用,包含與投資報酬服務或投資相關服務或其所衍生
之成本,排除非支持保險負債之投資費用。
(2)風險調整(Risk Adjustment,RA) ,依 ICS 有關現時估計
外加邊際(Margin over current estimate,MOCE)之信賴水
準轉換方式,且信賴水準為百分之七十五。
(3)強制分紅商品之非保證給付評價,利差評估方式採 Hull
White 利率模型情境(下稱 HW 模型)建構二年期利率情境(
含上開 TBA 流動性貼水及利率轉換措施);折現率採HW模型
建構之一年期利率情境(含上開 TBA 流動性貼水及利率轉換
措施)。
(4)利率變動型保險商品之非保證給付評價,依照中華民國精算學
會(下稱精算學會)IFRS17 精算實務處理準則(113 年版草
案)釋例二十一(利率變動型商品與標的項目報酬變動呈非線
性關係之現金流量評價方式)進行評估。
7.保險業於過渡日如採 IFRS17 附錄 C 規定之公允價值法時,應
採計直接調整 IFRS17 履約現金流量方式計算過渡日保險合約群
組之調整後履約現金流量,並由該調整後金額與 IFRS17 履約現
金流量差額決定該合約群組之合約服務邊際或剩餘保障負債之損
失組成部分。調整後履約現金流量計算方式規範如下:
(1)有關折現率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甲、無風險利率與高利率保單之利率轉換措施,應等同
IFRS17 履約現金流量計算條件。
乙、不含利率轉換措施之流動性貼水,應依照市場參與者對保
單合約群組的流動性觀點評估決定,且以 IFRS17 履約現
金流量之 TBA 流動性貼水為上限。另有關高利率保單利
率轉換措施之額外流動性貼水應同依本令一(一)2 規定
決定之利率轉換措施額外流動性貼水。
丙、不履約風險設定為零。
(2)計算最佳估計負債之費用應包括公司全部費用,亦即所有的直
接費用及間接費用。
(3)計算風險調整應依 ICS 有關 MOCE 之信賴水準轉換方式,信
賴水準得於百分之八十五至百分之九十九點五間自行選定。
二、本令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