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有關銀行投資封閉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REITs) ,就計算銀行簿部位
之信用風險加權風險性資產時,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轉知本國銀行。
說 明:一、本會近期接獲外界洽詢本國銀行就銀行簿中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
REITs) 投資之信用風險暴險分類與適用權數相關疑義,依本會「銀
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第二部分信用風險
標準法與內部評等法(下稱計算方法說明第二部分)中有關權益證券
暴險規定,權益證券係以其經濟實質認定,封閉型 REITs 符合計算
方法說明第二部分所定權益證券之三項經濟實質條件(不可贖回、對
發行人並無其他附加之債權,以及對發行人之資產或收益有剩餘請求
權),爰其兼具權益證券暴險及基金權益證券暴險之性質。
二、本國銀行投資封閉型 REITs,就帳列銀行簿之投資部位,得擇定依計
算方法說明第二部分有關權益證券暴險或基金權益證券暴險規定計算
信用風險加權風險性資產,惟經選定適用暴險類別後不得任意變動。
三、現行本國銀行非依前開二類暴險規定計算封閉型 REITs 投資部位之
風險性資產者,應自申報 114 年第 1 季之資本適足比率資料起,
依本函規定辦理。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董○○先生)
副 本: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黃○○先生)、本會檢查局、銀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