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所報修正「強制汽、機車責任保險證」一案,同意供所屬獲准經營本保險
業務之會員公司出單使用,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貴公會 113 年 12 月 5 日(113) 產汽字第 291 號函及強
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施行細則第 4 條規定辦理。
二、請轉知獲准經營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業務之會員公司應依「保險商品銷
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 25 條規定,於相關法令修正發布生效之日起
45 個工作日內,修正保險商品,並完成傳送予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
展中心建置之保險商品資料庫。
正 本: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李○季先生)
副 本: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代表人陳○良先生)、財團法人保
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黃○智先生)、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王○薇女士)、本會資訊服務處、保險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