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有關貴公會建議「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期間異動批註條款(微型電動二
輪車適用)」自 113 年 11 月 30 日起停止適用一案,同意辦理,復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本會保險局案陳貴公會 113 年 11 月 4 日(113) 產汽字第
256 號函辦理。
二、請轉知獲准經營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業務之會員公司應依「保險商品銷
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 25 條規定,於自 113 年 11 月 30 日起
45 個工作日內,修正保險商品,並完成傳送予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
展中心建置之保險商品資料庫。
三、另請併同刪除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費收據及保險證之相關文字說明。
正 本: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李○季先生)
副 本: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理代表人李○季先生)、財團法人汽車交
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代表人陳○良先生)、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人王○薇女士)、本會資訊服務處、保險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