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補充規定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
上市或於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上櫃買賣之公司於章程訂明以年度盈餘提
撥一定比率為基層員工調整薪資或分派酬勞之相關事項。
二、基層員工係指非屬經理人且薪資水準低於一定金額者,前開「一定金
額」由公司衡酌自身營運狀況及產業特性定之,惟不得低於「中小企
業員工加薪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定義之基層員工薪資水準。公司
之基層員工範圍應提董事會決議暨定期評估是否需進行調整,並納入
內部控制制度中。前揭經理人之範圍依本會一百十二年十月四日金管
證交字第一一二○三八四二九五號令規定。
三、公司應至遲於一百十四年股東會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完
成公司章程之修正。
四、本令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