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止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九十三年八月九日金管證四字第○九三○
○○三八四三號令、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一日金
管證四字第○九三○○○四五○○號令、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九十
四年五月二十三日金管證四字第○九四○一○七五八四號令(清單如附件
),並自即日生效。
編註: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3 年 8 月 9
日金管證四字第 0930003843 號令,廢止。
2.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3 年 9 月
21 日金管證四字第 0930004500 號令,廢止。
3.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4 年 5 月
23 日金管證四字第 0940107584 號令,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