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會計師辦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之證券投
資信託事業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時,其查核報告所記載之「重要查核說
明」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被查核事業內部會計控制制度實施之說明及評估。
(二)重要資產(包括定期存單、有價證券及營業保證金)盤點觀察前之
規劃、觀察程序及結果。
(三)各項資產與負債函證情形:包括函證比率、回函比率、結論及其他
查核說明。
(四)被查核事業有無將資金貸與股東或他人之說明。
(五)重大財務比率變動說明:營業利益比率前後期變動達百分之二十以
上者,應分析其變動原因。
(六)其他項目重大變動說明:
1.其他資產之各項目前後期變動達百分之五十以上,且其變動金額
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應分析其變動原因。
2.營業外收支之各項目前後期變動達百分之五十以上,且其變動金
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應分析其變動原因。
(七)本會前一年度通知財務報表應調整改進事項,其辦理情形之說明。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前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
一月二十二日金管證四字第○九三○○○五六四一號令(清單如附件
),自即日廢止。
編註: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3 年 11 月
22 日金管證四字第 0930005641 號令,自即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