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開發行公司選任獨立董事,應由公司及各獨立董事出具聲明書(如
後附參考格式一、二),由公司向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或財
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上市公司及未上市櫃之公開發行
公司送交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櫃及興櫃公司送交財團法
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報備查,始得適用公開發行公司董
事監察人股權成數查核實施規則有關獨立董事之相關規定。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前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
二月二十四日金管證三字第○九三○○○六二○四號令(清單如附件
),自即日廢止。
編註: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3 年 12 月
24 日金管證三字第 0930006204 號令,自即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