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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有關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所稱「經證券主管機關核准之股務代理機構」之令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10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交字第1130384544號 令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證券商及證券交易
圖表附件:
113年10月1日金管證交字第1130384544號令(詳稿1)附件清單.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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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一、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所稱「經證券主管機關核准之股務
代理機構」係指符合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三條第一項規
定辦理股務事務或第二項規定辦理股東會相關事務者。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前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
二月一日金管證三字第○九三○○○五七九○號令(清單如附件),
自即日廢止。
編註: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3 年 12 月 1
日金管證三字第 0930005790 號令,自即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