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單一或數家上市(櫃)公司依企業併購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以百分之
百股份轉換方式新設投資控股公司者,得比照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二十
九條規定,原上市(櫃)公司於股份轉換基準日終止上市(櫃),並
由該新設投資控股公司上市(櫃),該新設投資控股公司免補辦公開
發行之程序。
二、數家公司依企業併購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以百分之百股份轉換方式新
設投資控股公司,如有未上市(櫃)公司一併轉換者,該新設投資控
股公司尚應完成經濟部設立或變更登記、有價證券之公開發行暨相關
上市(櫃)作業程序後始得上市(櫃)。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前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
月十一日金管證一字第○九四○○○一○六一號令(清單如附件),
自即日廢止。
編註: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4 年 3 月
11 日金管證一字第 0940001061 號令,自即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