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開發行公司(含上市(櫃)公司)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
價證券處理準則規定申報發行公司債(含國內外普通公司債、國內外
轉換公司債及國內外附認股權公司債),應依後附格式,檢附依公司
法第二百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所載償還公司債款之籌集計畫及
保管方法。
二、公開發行公司(含上市(櫃)公司)申報發行國內公司債案件依前項
所檢附之書件內容,應依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
事項準則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揭露於公開說明書中。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前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
月二十日金管證一字第○九三○一四六七六一號令,自即日廢止。
編註: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3 年 10 月
20 日金管證一字第 0930146761 號令,自即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