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四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訂定全文 8 點
壹、目的
一、因應國際淨零趨勢及台灣 2050 淨零排放目標,金融機構除應控制風
險與掌握商機外,更應透過訂定減碳目標及策略,積極減碳及發揮金
融影響力,協助利害關係人及整體社會淨零轉型。為利金融業者設定
近程及長期減碳目標,並結合自身營運及業務發展規劃,以具體可行
之策略達成減碳目標,邁向永續發展,爰訂定本指引。
二、本指引係提供金融業者及相關公會一致性之參考依據,非強制性質之
規範。
貳、適用對象
一、本指引適用於整體本國金融業者(含海外分行、國際金融集團在台子
公司),包括金控業、銀行業、證券業、期貨業、投信業、保險業、
票券業,以利金融業者進行減碳目標設定與策略規劃。
二、金融業者宜依本指引建立近程/長期減碳目標及策略規劃,並提報董
事會;金控公司之子公司依本指引建立之近程/長期減碳目標及策略
規劃亦宜向金控董事會陳報,惟若金控公司訂有近程/長期減碳目標
及策略規劃並已向董事會陳報,子公司得依循該內部規範辦理。
參、原則及依據
一、金融業者宜依其碳排放盤查邊界、進程,依據國際已出具之減碳方法
學項目,分階段訂定範疇一、二及範疇三(尤其針對類別 15 財務碳
排放)之近程/長期減碳目標、減碳路徑、減碳策略,並就主管機關
規範及國際倡議組織審查事宜,另就目標達成情況評估辦理第三方確
信(查證)事宜(含時程規劃),每年追蹤及揭露目標達成情況,持
續提升覆蓋部位。
二、金融業者除依循本指引外,得自行參考國內外最新文獻,包括但不限
於:科學基礎減量目標倡議(Science Based Targets initiative,
簡稱 SBTi )發布之 Financial Sector Science-Based Targets
Guidance、SBTi Corporate Net-Zero Standard;聯合國環境規劃署
金融倡議(UNEP FI )發布之 Guidelines for Climate Target
Setting for Banks、NZIA Target-Setting Protocol、NZAOA
Target-Setting Protocol ;聯合國反漂綠高階專業小組(UN
High-Level Expert Group )發布之 Integrity Matters;國際永續
準則理事會(ISSB)發布之 IFRS S2 Climate-related Disclosures
;國家發展委員會發布之《十二項關鍵戰略》等,作為減碳目標設定
與策略規劃之依據。文獻若有各自不一致之處,金融業者得依其業別
自行擇定適用之參考依循。
肆、減碳目標設定
一、目標範疇:金融業者宜依其碳盤查邊界及進程,分階段訂定及揭露範
疇一、二及範疇三(尤其針對類別 15 財務碳排放)之減碳目標。其
中,範疇三類別 15 財務碳排放為金融業者主要碳排放,金融業者宜
根據《金融業範疇三財務碳排放計算指引》盤查之業務類別,包括上
市櫃股權與公司債投資、主權貸款及主權債券投資、未上市櫃股權投
資、企業貸款、專案融資、商業不動產抵押貸款、房貸及車貸、商業
保險、個人汽車保險等,自行選定業務類別進行目標設定。範疇三減
碳目標宜覆蓋占其碳排放高之業務,並隨財務碳盤查部位提升,逐步
提高目標覆蓋率。
二、目標內容:
(一)金融業者宜訂定近程/長期目標,減碳目標內容包含基準年、目標
年、減碳路徑與減量目標。
(二)基準年:
1.範疇一及範疇二:金融業者宜依金管會訂定之範疇一、二碳盤查
及確信資訊揭露之時程規劃,並參考「上市櫃公司永續發展行動
方案」之基準年設定方式,以最早完成盤查資訊之年度為基準年
,訂定範疇一、二之減碳目標及策略。
2.範疇三:金融業者宜依金管會訂定之範疇三碳盤查及確信資訊揭
露之時程規劃,並以最早完成盤查資訊之年度為基準年,訂定範
疇三之減碳目標及策略。
(三)目標年:近程目標之目標年宜訂於 2030 年,長期目標應符合巴黎
協定且包含 2050 年淨零目標,中程目標得按各業別屬性自行決定
是否訂定。
(四)若金融業者設定之減碳目標(含基準年、目標年)已通過科學基礎
減量目標倡議(SBTi)審查或符合其他國際減碳目標標準,則得以
通過之目標內容為主。
三、減碳路徑:金融業者應採取升溫目標與巴黎協定一致之減碳路徑來設
定近程/長期減碳目標,減碳路徑得參考但不限於以下範例:台灣減
碳目標(國家發展委員會)所訂定之淨零路徑、聯合國氣候變遷專門
委員會(IPCC)1.5°C 路徑、科學基礎減碳目標(SBTi)路徑或其他
國際組織,如 IEA, NGFS, One Earth Climate Model(OECM )等所
訂定之減碳路徑。
四、減碳指標:金融業者應定期進行溫室氣體盤查及揭露,並依碳排放結
果選定至少一項指標進行減碳目標設定,舉例說明如下:
(一)絕對減碳量比率:絕對減碳量為衡量氣候行動是否與《巴黎協定》
一致的必要基準指標,金融業者應將溫室氣體轉換為二氧化碳當量
(tCO2e )顯示。將目標年與基準年之指標數值,以百分比(%)
顯示減碳幅度。
(二)實體排放強度:以產業特定活動顯示該產業之實體排放強度,如:
不動產擔保品每單位面積的碳排放(tCO2e/m2 )、電力公司每單
位發電量的碳排放量(tCO2e/MWh)、鋼鐵公司每單位產量的碳排
放量(tCO2e /噸鋼材)。將目標年與基準年之指標數值,以百分
比(%)顯示減碳幅度。
(三)經濟排放強度:每單位投融資金額之碳排放量(tCO2e/$M ),可
分析不同產業或資產類別的經濟排放強度,進一步作為碳管理指標
。將目標年與基準年之指標數值,以百分比(%)顯示減碳幅度。
(四)溫度評級:顯示金融業者之投資組合對全球升溫的影響程度,以此
衡量氣候行動是否與全球升溫控制目標一致。將基準年與目標年之
隱含溫度以攝氏溫度(°C)顯示。
(五)國際倡議覆蓋率:透過議合方式,提升投融資部位於目標年通過科
學基礎減碳目標或其他國際倡議之覆蓋率(%),顯示投融資組合
符合巴黎協定的程度,作為碳管理指標。
(六)其他:在選擇其他指標作為減碳目標時,金融業者應闡述原因、提
供方法學及外部公開資料源的說明,確保方法學以及數據運用能被
普遍接受。
五、目標調整及更新:若因減碳目標設定方式、範疇及其他因素有重大改
變,導致須重新設定減碳目標,金融業者應揭露調整之原因;為確保
符合最新科學發展及最佳實務,減碳目標及策略規劃至少每五年重新
檢核及更新。
伍、減碳策略規劃
金融業者宜制定長期發展計畫結合之減碳策略,以達到減碳目標,每
年檢核及揭露執行情形。減碳策略宜包括範疇一、二及範疇三之面向
;
一、範疇一至範疇三(不含類別 15 )之減碳策略得參考但不限於以下範
例:
(一)降低自身營運碳排放:
1.透過評估需求及節能效益,進行汰換老舊耗能設備。
2.運用「使用權(以租代買)」或「產品服務化」(Product as
a Service )商業模式、建立產業間資源共享合作模式,或使用
在地低碳供應鏈和服務網路等,導入循環採購做法,提高設備使
用效率。
3.如有採購需求,優先採購環保節能或列入循環採購指南之產品,
包含但不限於具有環保標章、節能標章等商品。
4.導入綠建築、低碳建築、智慧建築標章與綠建材認證。
5.建置充電樁、使用電動公務車及鼓勵運用大眾運輸系統。
(二)擴大使用再生能源:
1.建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
2.購買再生能源。
3.設定再生能源使用目標。
(三)落實環境管理及擴大影響力:
1.導入各項環境相關認證。
2.強化管理環境數據並導入數位化能源管理系統。
3.宣導環保節能措施並以行動落實。
4.舉辦節能減碳或生態保育等環保相關活動。
5.發展內部碳定價機制。
二、範疇三類別 15 財務碳排放之減碳策略宜參考但不限於以下範例:
(一)辨識高碳排資產(如煤炭相關及非傳統石化產業等)及建立去煤(
Phase Out )機制:
1.不承作新建之燃煤電廠、煤炭相關基礎設施、採礦企業等之融資
、承銷、投資業務。
2.訂定去煤政策,政策宜適用於所有金融及諮詢服務(含被動投資
)。金融業者宜承諾於 OECD 國家之部位 2030 年前去煤,非
OECD 國家之部位則不晚於 2040 年。
3.承諾對涉及非傳統油氣營業活動如油砂、頁岩油氣、北極油氣、
深海油氣等之開採、生產製程之企業進行撤資。
(二)訂定淨零轉型的投融資計畫,如:協助微型/中小企業淨零轉型、
擴大再生能源投資、支持與我國淨零十二項關鍵戰略或永續經濟活
動認定參考指引相關之創新技術及產業;對投融資對象之減碳目標
進行管理,如:設定減碳目標或完成 SBT 設定之部位餘額,占整
體投融資部位之比例成長目標;訂定綠色投融資部位(綠色授信、
綠色債券、ESG 股/債權投資或 ESG 基金等)成長目標。
(三)訂定議合政策及議合目標。
(四)鼓勵及遊說同業公會之策略與氣候行動、淨零轉型一致。
(五)發展內部碳定價機制,如:考量未來碳價、碳稅、轉型計畫等因素
訂出內部碳價,用以分析投融資組合碳成本產生的財務衝擊,進而
調整風險評估,引導投融資部位低碳轉型。
陸、揭露要求
金融業者宜自行設定減碳目標之覆蓋率目標、選擇目標揭露邊界及揭
露形式、目標達成率之第三方確信(查證)事宜(含時程規劃),定
期檢視目標達成情況並向董事會報告,並符合下列原則:
一、揭露時程:金融業者宜依金管會訂定之碳盤查及確信資訊揭露之時程
規劃,並參考「上市櫃公司永續發展行動方案」,最遲應於揭露盤查
資訊之年度揭露減碳目標及減碳策略。
二、目標覆蓋率:金融業者應依自身業務屬性,針對範疇一、二及範疇三
(尤其針對類別 15 財務碳排放)設定及揭露減碳目標,且宜揭露其
目標覆蓋率,如:已設定減碳目標之投融資資產部位占其總投融資資
產部位比例。若因資料可取得性不足、缺少國際方法學、方法論尚未
成熟等原因導致無法設定目標或揭露,得不列入設定目標之對象,惟
仍須公布目標覆蓋率、排除設定的部位及無法列入設定目標之原因。
三、揭露頻率:應定期且至少每年進行一次揭露。
四、揭露項目:
(一)減碳目標:宜含基準年、目標年、減碳路徑、減碳指標、目標覆蓋
率;得視情況評估揭露目標設定方法學及數據使用來源。
(二)減碳策略:宜含行動計畫、執行情形及年度目標達成情況;得視情
況揭露議合方式及結果、協助投融資對象減排之作法、使用碳權抵
銷碳排之情形。
五、揭露形式:宜以公開揭露為原則,包括但不限於永續報告書、TCFD
報告書、年報、官方網站,或其他公眾可取得之適宜方式。金控公司
之子公司得以金控公司為主體揭露之。
柒、管理要求
一、金融業者應建立內部減碳治理架構,負責訂定及推動減碳目標及策略
規劃之相關政策、規範或管理機制,控管減碳策略與目標達成進程,
並設置或指派減碳相關之專(兼)職單位。
二、減碳目標及減碳策略應與金融業者之長期發展計畫結合,得連結績效
或獎懲機制。
三、金融業者宜就其減碳目標達成情形經由外部第三方機構進行確信(查
證),另應向董事會或高階管理層報告減碳目標與減碳作為相關事項
,包含上述揭露要求、內部規範或管理機制,檢視其執行情形以利董
事會及高階管理階層於制定或調整策略規劃時納入考量。
捌、如有未盡事宜,悉依主管機關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