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有關「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八項之解釋令,業經本
會於中華民國 113 年 7 月 8 日以金管保壽字第 11304921211 號令
發布。茲檢送解釋令及其附件 1 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配合依說明
二辦理。
說 明:一、依據「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第 15 條第
8 項及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 3 點第 1 項第 14 款規定
辦理。
二、旨揭規定自即日生效,人身保險業應依據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
規定之格式,於每年 1 月底前就旨揭評分值之保險商品分類提供上
年度之合約服務邊際及初年度保費收入統計資料予該中心,該中心應
於每年 2 月 10 日前彙整各人身保險業之上年度商品結構綜合評分
值到會。本會將於每年 2 月底公布符合標準之保險公司名單,並於
同年 3 月 1 日起適用「管理辦法」所定獎勵措施,適用獎勵期間
自當年度 3 月 1 日至次年度 2 月底止。
三、本會將視實施情形,適時檢討旨揭評分值標準。
正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遊先生)
副 本: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簡○明先生)、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
金(代表人林○寬先生)、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王○薇女士)、台灣
美國商會、歐洲在臺商務協會、台北市日本工商會、本會檢查局、保險局
(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