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第二十四條規
定辦理。
二、本準則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列人身保險商品定價合理性分析方
式如下:
(一)費率適足性分析:
1.非利率變動型商品:
(1)分析下列測試指標於商品送審所採假設與本次檢視所採最佳估
計假設之差異程度:(如附件一)
甲、淨利邊際利潤測試(淨利現值對保費現值總和之比率)。
乙、合約服務邊際利潤測試(合約服務邊際對保費現值總和之
比率)。
(2)如假設有顯著差異時,應重新評估商品送審所採各項利潤測試
指標(如附件二),並採取相關因應措施。
2.利率變動型保險商品:檢視分析宣告利率會議相關評估結果。
(二)費用適足性分析(若非排除適用之性質特殊保險商品):依人身保
險業辦理費用適足性檢測自律規範提出檢視說明及差異分析。
(三)依檢視結果提出應採行因應措施並作必要之調整修正:如測試結果
顯示費率不適足時,應分析導致不適足之原因、建立具體可行之改
善措施及相關控管機制;如為保證續保(非保證費率)之個人健康
保險、具保險費率調整機制之長年期健康保險商品者,應提出具體
可行之費率調整機制(含費率之調升或調降)。
三、本令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七月一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