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落實「金融知識普及工作推
動計畫」,形塑良好國民金融素養,提供民眾所需之金融知識教育,
落實普惠金融之推動,以奠定國家經濟及金融市場之精實底蘊及發展
基礎,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捐)助對象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國內依法登記成立之非營利法人(以下簡稱法人)。
(二)具有與金融業、本會或其他政府機關(構)二年以上合作推動公益
性金融教育之經驗。
三、法人辦理下列之公益性金融教育活動,得依本要點申請補(捐)助:
(一)課程與教學活動(例如演講、座談、論壇等)。
(二)研習營。
(三)園遊會。
(四)競賽。
(五)其他符合本要點規定目的之主題或範圍之活動。
本會補(捐)助金額由金融監督管理基金年度預算編列範圍內辦理。
四、依本要點補(捐)助經費範圍,以辦理公益性金融教育活動之經費為
限,其項目如下,其餘項目不予補(捐)助:
(一)業務費:
1.講座鐘點費:依行政院訂定之「講座鐘點費支給表」為支給標準
。
2.出席費及稿費:以行政院訂定之「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
稿費支給要點」為支給標準。
(二)其他依活動性質必要之相關費用:
1.住宿費及交通費:依行政院訂定之「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為
支給標準,支給住宿費及交通費。
2.活動場地費:使用外部活動場地之費用覈實報支。
3.場地佈置費:活動場地之佈置費用覈實報支。
4.活動宣導品:每件宣導品上限新臺幣 150 元,合計最高補(捐
)助金額不得逾新臺幣 10 萬元。
五、補(捐)助原則與基準:
(一)本要點之補(捐)助視活動規模、經驗實績、預期效益及本會預算
情形等核定補(捐)助金額,採部分補(捐)助,其中本會補(捐
)助金額不超過計畫總經費之百分之四十五,其餘經費申請補(捐
)助者應提出相對應之自籌款或其他機關(構)與民間團體補(捐
)助經費,每一法人每年(採曆年制,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所獲本會之補(捐)助,金額以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為上限。
(二)補(捐)助之申請案經本會審核通過,並依第九點規定完成契約簽
定後,得給予申請補(捐)助者必要之經費補(捐)助。
六、申請補(捐)助者,應檢附公文一份、補(捐)助申請表(附件一)
、計畫書(附件二)各一式十一份及前揭資料之可編輯電子檔案一份
,於每年九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間向本會提出次一年度補(捐)助案
申請。寄送以郵戳為憑,親送、快遞送本會者以本會收文日期為憑。
前項計畫書內容應包括法人基本資料及經驗實績、計畫形式及目的、
執行方法及步驟、計畫創新性及妥適性說明、計畫期程及工作進度、
政策搭配程度說明、預期成果效益、經費來源概估(含財務規劃與自
籌款籌措能力說明)及性別平等措施等。
七、申請補(捐)助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會不予受理:
(一)未依前點第一項規定之期間提出申請。
(二)申請補(捐)助者不符合第二點之條件。
(三)申請補(捐)助者不符合第三點或第四點之補(捐)助活動形式或
經費範圍。
(四)活動具營利性質或有銷售行為。
(五)申請補(捐)助者過去曾有未依第十點規定辦理核銷情形。
(六)申請補(捐)助者經本會依第十二點規定停止補(捐)助。
本會收受之申請資料及附件,不論是否給予補(捐)助,均不予退件
,申請補(捐)助者亦不得要求退還。
八、申請補(捐)助者無前點所定情事者,經受理後,由本會邀集專家、
學者及本會相關業務局、處、室組成審核小組,就下列事項,於年度
預算範圍內審核辦理:
(一)計畫書之妥適性、計畫創新性及潛在效益。
(二)政策搭配程度。
(三)講師之資格及簡歷。
(四)經費編列之合理性。
(五)過去實施成效。
(六)性別平等措施。
前項審核小組成員至少九人,由本會主任秘書為召集人,綜理審核事
宜,並由本會綜合規劃處處長為副召集人;其餘由本會銀行局、證券
期貨局、保險局、金融市場發展及創新處、主計室指派代表及外聘專
家學者組成,其中專家學者不得少於二人。
審核小組會議應由召集人召集之,並為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或因故
出缺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審核小組由本會綜合規劃處擔任幕僚單
位。
審核小組會議召開前,本會應將申請補(捐)助計畫書送審核小組成
員進行書面初審。
申請案總申請補(捐)助金額,逾年度所編預算金額時,送審核小組
會議複審之申請案件數,其申請補(捐)助金額合計不得逾前開預算
金額一‧五倍。
前項送審核小組會議複審之申請案件,由審核小組幕僚單位彙整審核
小組成員書面初審排序結果後,按序位合計值由低至高排序篩選。
審核小組會議應有成員半數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經出席成員過半數之
同意。其中專家學者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如不克親自出席者,應
事先提出書面意見。必要時並得邀請申請補(捐)助者與會簡報。
本會得依年度預算編列範圍內,擇優決定補(捐)助件數,並依各案
審核結果核定補(捐)助額度。
九、受補(捐)助者應於接獲本會核准函後依本會指定期程至本會簽定補
(捐)助契約,並檢具收據或統一發票及金融機構匯款帳戶資料送本
會審查後撥付百分之三十;最後百分之七十餘款,由受補(捐)助者
檢具收據或統一發票及第十點規定資料送本會審核後撥付。
十、受補(捐)助者應於補(捐)助計畫執行完竣後三十日內,備具下列
文件,向本會辦理核銷,有特殊理由須延長核銷期限者,應事先取得
本會書面同意,惟至遲仍應於當年十二月一日前辦理核銷,未於期限
內辦理核銷者,原核定之補(捐)助失其效力,本會並將收回已撥付
款項。如有結餘款,受補(捐)助者應按補(捐)助金額之比例繳回
:
(一)成果報告書(包括活動照片,格式如附件三)。
(二)經費收支明細表(格式如附件四),包括全部活動經費實支明細、
本會及其他機關(構)補(捐)助經費明細。
(三)支用經費之各項單據或其他佐證資料。
核銷之支用經費之各項單據或其他佐證資料以補(捐)助契約所定計
畫執行期間,所發生費用之支用經費之各項單據或其他佐證資料為限
。
同一案件同時向其他機關(構)提出申請補(捐)助者,於向本會辦
理經費核銷時,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構)申請補(捐
)助之項目及金額。
受補(捐)助者向本會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經費
結報資料內容之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辦理核銷案件經本會審查不符合本要點規定時,其情形得補正者,應
訂合理期間並通知受補(捐)助者於該期間內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得不予補(捐)助,本會將收回已撥付款項。
十一、補助成效考核:
(一)本會得視受補(捐)助者之工作成果及補(捐)助款核銷辦理情
形,作為未來審核補(捐)助申請案之參考及依據。
(二)本會得於受補(捐)助計畫執行期間派員或邀請學者、專家,或
委由金融周邊單位前往訪視,並通知受補(捐)助者檢送詳細活
動資料供本會參考。
十二、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一)受補(捐)助者應依活動計畫之目標及規劃,專款專用,不得挪
用。
(二)受補(捐)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視其性質及情節輕重
,作為下次補(捐)助申請案審核參考,或停止補(捐)助一年
至五年,或予以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捐)助之處分,並以書面
行政處分追回全部或部分補(捐)助款:
1.申請資料有隱匿、虛偽或其他不實情事。
2.受補(捐)助者於經費結報時,有虛偽、詐欺、隱匿不實或造
假等不法情事。
3.無故拒絕接受本會或指派人員之訪視。
4.違反前款規定。
5.補(捐)助款未依補(捐)助用途支用。
6.活動具營利性質或有銷售行為。
7.辦理績效不佳。
8.違反性騷擾防治及性別平等相關規定。
9.其他違背法令之行為。
(三)受補(捐)助者有前款各目情形之一,經本會通知繳回補(捐)
助款,逾期不繳回者,本會得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四)依本要點補(捐)助產生之講義、教材、軟體或相關成果資料等
著作,本會得要求於公布、印製或出版前送本會審查,受補(捐
)助者不得拒絕。上開完成之著作,以受補(捐)助者為著作人
,並取得著作財產權,本會或本會所屬機關(構)則享有不限時
間、地域、次數、非專屬、無償利用之權利,受補(捐)助者承
諾對本會或本會所屬機關(構)不行使著作人格權。
(五)如受補(捐)助者未能與其受雇人、受聘人約定以受補(捐)助
者為著作人,享有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則受補(捐)助者
應取得其受雇人、受聘人之授權書,授權本會或本會所屬機關(
構)享有不限時間、地域、次數、非專屬、無償利用之權利,並
承諾對本會或本會所屬機關(構)不行使著作人格權;該授權書
應於補(捐)助契約簽訂日前交付本會收存。
(六)受補(捐)助者之負責人、董事、獨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
相類似職務人員,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二條及第三條
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且有該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前段之情形
,應填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公職人員及關
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事前揭露),併同申請文件送本會辦理,
違反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辦理。
十三、就本會核定補(捐)助之計畫,本會應按季於本會全球資訊網站及
政府資料開放平臺上公開補(捐)助事項、受補(捐)助者、核准
日期及補(捐)助金額之相關資訊;本會對其管考結果應於年度終
了後三個月內公開。
本會就本要點之補(捐)助資訊,應登載於民間團體補(捐)助系
統(CGSS),並透過該系統查詢補(捐)助案件有無重複或超出所
需經費等情形,作為辦理核定及撥款作業之參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