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止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二日金管證八
字第○九三○○○四五三九號令、九十四年五月六日金管證二字第○九四
○○○一九二九號令及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二日金管證二字第○九四○○○
○七六三號令(清單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編註: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3 年 9 月
22 日金管證八字第 0930004539 號令廢止,並自即日生效。
2.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4 年 5 月 6
日金管證二字第 0940001929 號令廢止,並自即日生效。
3.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4 年 2 月
22 日金管證二字第 0940000763 號令廢止,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