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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接軌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七號公報(IFRS17)後,停效保單責任準備金計提,應依中華民國 115 年起適用之「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相關規定辦理,本會 98 年 8 月 20 日金管保財字第 09802506830 號函自 115 年 1 月 1 日起停止適用。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05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金管保財字第11304915614號函
法規體系: 保險局/通用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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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接軌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七號公報(IFRS17)後,停效保單責任準備金
          計提,應依中華民國 115  年起適用之「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相
          關規定辦理,本會 98 年 8  月 20 日金管保財字第 09802506830  號函
          自 115  年 1  月 1  日起停止適用。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正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遊先生)
副    本: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簡○明先生)、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
          金(代表人林○寬先生)、中華民國精算學會(代表人翁○宏先生)、法
          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薇女士)、台灣美國商會、歐洲在台商
          務協會、台北市日本工商會、本會檢查局、保險局

編    註: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8 年 8  月 20 日金
            管保財字第 09802506830  號函自 115.01.01  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