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接軌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七號公報(IFRS17)後,停效保單責任準備金
計提,應依中華民國 115 年起適用之「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相
關規定辦理,本會 98 年 8 月 20 日金管保財字第 09802506830 號函
自 115 年 1 月 1 日起停止適用。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正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遊先生)
副 本: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簡○明先生)、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
金(代表人林○寬先生)、中華民國精算學會(代表人翁○宏先生)、法
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薇女士)、台灣美國商會、歐洲在台商
務協會、台北市日本工商會、本會檢查局、保險局
編 註: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8 年 8 月 20 日金
管保財字第 09802506830 號函自 115.01.01 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