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關「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六條第二項及「
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七條第二
項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及各服務事業於設計及執行,或自行評估,或
會計師受託專案審查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時,應綜合考量「公開發行公
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六條第一項及「證券暨期貨市場各
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七條第一項所列各組成要素
之判斷項目如附件。
二、本令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並自設計及執行一百十四
年度內部控制制度開始適用;本會一百零三年十月一日金管證審字第
一○三○○三九一三二號令,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廢止。
編註:1.依本筆資料,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3 年 10 月 1 日
金管證審字第 1030039132 號令,自 114 年 1 月 1 日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