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財產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第八條及「人身保險業辦
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辦理。
二、保險公司自一百十三年起應揭露氣候相關資訊,其中有關溫室氣體盤
查及確信相關資訊依下列時程辦理:
(一)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下同)一百億元以上之保險公司,應自一百
十三年起完成溫室氣體盤查及確信資訊揭露。
(二)實收資本額達一百億元以上保險公司之合併財務報告子公司,及實
收資本額達五十億元以上且未達一百億元之保險公司,應自一百十
四年起完成盤查資訊揭露,一百十六年起完成確信資訊揭露。
(三)實收資本額達五十億元以上且未達一百億元保險公司之合併財務報
告子公司,及實收資本額未達五十億元之保險公司,應自一百十五
年起完成盤查資訊揭露,一百十七年起完成確信資訊揭露。
(四)實收資本額未達五十億元保險公司之合併財務報告子公司,應自一
百十六年起完成盤查資訊揭露,一百十八年起完成確信資訊揭露。
三、保險公司應依下列時程揭露公司(含合併財務報告子公司)之減碳目
標、策略及具體行動計畫:
(一)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以上之保險公司,應自一百十四年起
完成揭露。
(二)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五十億元以上且未達一百億元之保險公司,應
自一百十五年起完成揭露。
(三)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五十億元之保險公司,應自一百十六年起完
成揭露。
四、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一日金管保產字
第一一二○一三九四四七七號令,自即日廢止。
編註:1.依本筆資料,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金管保產字第 11201394477 號令,自即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