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訂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各種準備金提存方式」如附件。
二、本令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生效;本會一百十一年十一月三十日金管
保產字第一一一○四六一七四六一號及第一一一○四八九六九一一號
令,自同日廢止。
編註:1.依本筆資料,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金管保產字第 11104617461 號令,自 115 年 1 月 1 日廢
止。
2.依本筆資料,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金管保產字第 11104896911 號令,自 115 年 1 月 1 日廢
止。
3.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金管保產字第 11304936991 號令,修正,並自 115 年 1 月
1 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