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訂定專營期貨商、兼營期貨商及外國期貨商財務報告公告申報檢查表
與期貨商財務比率月報表格式如附件。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並自期貨商申報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度財務報告開
始適用;本會一百十二年五月十一日金管證期字第一一二○三八二○
六三號令,自即日廢止。
編註:1.依本筆資料,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金管證期字第 1120382063 號令,自即日廢止。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金管證期字第 1140386098 號令,自即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