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訂定「證券商年度(半年度)財務報告公告申報檢查表」、「證券商
季財務報告公告申報檢查表」如附件。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並自證券商申報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度財務報告開
始適用;本會一百十二年五月五日金管證券字第一一二○三八一○三
七號令,自即日廢止。
編註:1.依本筆資料,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5 月 5 日
金管證券字第 1120381037 號令,自即日廢止。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金管證券字第 1150380059 號令,自即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