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金融控股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第一項第四款第六目
、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第一項第四款第六目、票券金融
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第一項第四款第六目及金融業募集
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三十三條第六款規定辦
理。
二、銀行及金融控股公司自一百十三年起應揭露氣候相關資訊,其中有關
溫室氣體盤查及確信相關資訊依下列時程揭露:
(一)銀行及金融控股公司之母公司個體,應自一百十三年起完成溫室氣
體盤查及確信資訊揭露。
(二)銀行及金融控股公司之合併財務報告子公司,應自一百十四年起完
成盤查資訊揭露,一百十六年起完成確信資訊揭露。
三、票券金融公司自一百十三年起應揭露氣候相關資訊,其中有關溫室氣
體盤查及確信相關資訊依下列時程揭露:
(一)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以上之票券金融公司之母公司個體,
應自一百十三年起完成溫室氣體盤查及確信資訊揭露。
(二)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以上之票券金融公司之合併財務報告
子公司,及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五十億元以上且未達一百億元之票
券金融公司之母公司個體,應自一百十四年起完成盤查資訊揭露,
一百十六年起完成確信資訊揭露。
(三)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五十億元以上且未達一百億元之票券金融公司
之合併財務報告子公司,及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五十億元之票券
金融公司之母公司個體,應自一百十五年起完成盤查資訊揭露,一
百十七年起完成確信資訊揭露。
(四)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五十億元之票券金融公司之合併財務報告子
公司,應自一百十六年起完成盤查資訊揭露,一百十八年起完成確
信資訊揭露。
四、銀行、金融控股公司及票券金融公司應依下列時程揭露公司(含合併
財務報告子公司)之減碳目標、策略及具體行動計畫:
(一)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以上之銀行、金融控股公司及票券金
融公司,應自一百十四年起完成揭露。
(二)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五十億元以上且未達一百億元之銀行、金融控
股公司及票券金融公司,應自一百十五年起完成揭露。
(三)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五十億元之銀行、金融控股公司及票券金融
公司,應自一百十六年起完成揭露。
五、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三月三日金管銀法字第一
一二○二七○五七七一號令,自即日廢止。
編 註:1.依本筆資料,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3 月 3
日金管銀法字第 11202705771 號令,自即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