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修正銀行申請採用信用風險內部評等法應檢附之申請書件,請查照並轉知
本國銀行。
說 明:一、依「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規定,銀行
經本會核准,得採用信用風險內部評等法(下稱 IRB 法)計提信用
風險最低適足資本。本會採梯次申請制並分階段進行審查,包括初審
、複審、實地審查及試辦等階段,首批申請期限為 113 年 6 月底
前。
二、銀行向本會申請採用 IRB 法,應依審查階段檢附相關申請書件,包
括申請書、董事會通過採行之決議會議紀錄、符合申請條件之證明文
件或資料、實施計畫表、自評檢查表、聲明書、評等系統概要說明、
試算結果及其他相關文件等。檢附相關申請書件格式如附件。
三、因應複審階段辦理基準模型比對審查需求,申請銀行應依財團法人金
融聯合徵信中心所定基準模型比對作業相關說明及報送格式辦理。
四、本會 99 年 3 月 3 日金管銀法字第 09800598990 號函,自即日
停止適用。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雷○○先生)
副 本:中央銀行、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蘇○○先生)、財團法人
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代表人郭○○先生)、本會檢查局、銀行局(均含附
件)
編 註:1.依本筆資料,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9 年 3 月 3 日金管銀法
字第 09800598990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