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之一第一項但書,及第二百十六條之一第
一項準用第一百九十二條之一第一項但書規定,上市(櫃)公司及興
櫃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選舉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並載明於章程,股
東應就董事及監察人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
二、本令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本會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
五日金管證交字第一○八○三一一四五一號令,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
日廢止。
編註:1.依本筆資料,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8 年 4 月 25 日
金管證交字第 1080311451 號令,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