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票券金融管理法施行細則」第二條所稱經主管機關認可或證券主管
機關核准經營信用評等事業之機構如下:
(一)S&P Global Ratings。
(二)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三)Fitch Ratings Ltd.。
(四)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
(五)澳洲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財政部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七日台財融(四)字第○
九二四○○○七一三號令,自即日廢止。
編註:1.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民國 92 年 8 月 27 日 台財融(四)字
第 0924000713 號令,自即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