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八十六年九月二十二日(八六)台財證(
四)第六二六七三號函、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三日(八九)台財證(八)字
第二六六四六號函、九十年八月二十二日(九十)台財證(八)字第OO
四O一一號函及九十一年二月十五日(九一)台財證(八)字第一O四九
八七號函(清單如附件),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正 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貼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行政院法規會、本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檢查局、植根國際資訊股
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吳○子女士)、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
薇女士)(均含附件)
編 註:1.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民國 86 年 9 月 22 日
(八六)台財證(四)第 62673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2.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民國 89 年 3 月 23 日
(八九)台財證(八)字第 26646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3.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民國 90 年 8 月 22 日
(九十)台財證(八)字第 004011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4.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民國 91 年 2 月 15 日
(九一)台財證(八)字第 104987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