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為有效運用保險業內部稽核資源,請轉知所屬會員公司依說明二辦理,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18 條第 1 項及第
38 條第 3 項規定辦理。
二、有關保險內部稽核單位辦理一般查核及應至少每年辦理一次專案查核
項目,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薪資報酬委員會之運作管理」、「適用國際會計準則之控制作業
」及「對子公司適用國際會計準則控制作業之監督與管理」列入內
部稽核之一般查核。
(二)考量本會自 108 年度起實施金融服務業公平待客原則評核機制,
仍須藉由內部稽核制度,提升保險業維護保戶權益之效能,爰「對
金融消費者保護事宜之監督與管理」仍應至少每年辦理一次專案查
核。
三、本會 108 年 9 月 24 日金管保財字第 1080431229 號函,自即日
停止適用。
正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遊先生)、中華民國產物保
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李○季先生)
副 本: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簡○明先生)、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
司(代表人王○薇女士)、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保險局
編 註:1.依本筆資料,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8 年 9 月 24 日金管保
財字第 1080431229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