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二日(九O)台
財證(四)第OOO四八一號函及九十年四月二十六日(九O)台財證(
四)第OO一O五九號函(清單如附件),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正 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貼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行政院法規會、本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檢查局、臺灣證券交易所
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銘先生)、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
心(代表人陳○誠先生)、元大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龔○興先
生)、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薇女士)、植根國際資訊股份
有限公司(代表人吳○子女士)(均含附件)
編 註:1.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民國 90 年 2 月 22 日
(九O)台財證(四)第 000481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2.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民國 90 年 4 月 26 日
(九O)台財證(四)第 001059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