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四日台財證四
字第○九一○○○三五八○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正 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貼證券期貨局公告
副 本:行政院法規會、本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檢查局、臺灣證券交易所
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銘先生)、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
心(代表人陳○誠先生)、元大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龔○興先
生)、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薇女士)、植根國際資訊股份
有限公司(代表人吳○子女士)
編 註:1.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民國 91 年 6 月 24 日
台財證四字第 0910003580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