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質權人依據民法第八百九十三條及民法債編施行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
行使質權,而委託拍賣設質之未上市上櫃之公司股票,符合下列規定
者,得檢附第二點規定之相關證明文件辦理過戶:
(一)受託人:符合金融機構合併法第十一條第二項經本會同意辦理質權
人委託拍賣設質股票之公正第三人。
(二)委託人:限於金融機構及資產管理公司。
(三)拍賣標的:限於設質之未上市上櫃之公司股票。
二、前點股票之拍得人應檢具下列相關證明文件辦理過戶:
(一)依據金融機構合併法第十一條第二項經本會認可成立之公正第三人
所出具之拍定證明書。
(二)民法債編施行法第二十八條但書規定之公證人等出具之證明。
(三)質權人出具之聲明解除質權之通知書。
(四)證券交易稅完稅證明。
三、股票及過戶申請書出讓人蓋章欄,得以前點公正第三人出具之拍定證
明書代替之。
四、本令自即日生效;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九十三年
二月九日台財證三字第○九三○一○四六九六號令(清單如附件),
自即日廢止。
編註:1.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民國 93 年 2 月
9 日台財證三字第 0930104696 號令,自即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