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二項
規定,訂定特殊目的公司公開招募資產基礎證券適用證券交易法第三
十六條規定辦理申報及公告之適用範圍。
二、特殊目的公司公開招募資產基礎證券者,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第
一項規定,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公告並向本會申報經會
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決議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年度財務報告;並應於
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公告並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
決議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上半年度財務報告。
三、特殊目的公司公開招募資產基礎證券者,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第
三項第二款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公
告,並向本會申報:
(一)存款不足之退票、拒絕往來或其他喪失債信情事。
(二)因訴訟、非訟、行政處分或行政爭訟事件,對公司財務或業務有重
大影響。
(三)有依本條例召集資產基礎證券持有人會議之情事。
(四)董事、監察人發生變動。
(五)未依資產證券化計畫按時配發或償還利益、本金、利息或其他收益
。
(六)有本條例所定應予解散事由。
(七)資產基礎證券持有人會議之重要決議。
(八)變更資產證券化計畫。
(九)服務機構或備位服務機構無法履行其服務義務而發生變動情事。
(十)依本條例或資產證券化計畫之規定借入款項或將所受讓之資產出、
讓與、互易、供擔保或為其他處分。
(十一)董事執行業務有違反法令、章程、資產證券化計畫之行為,或經
營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
(十二)董事或監察人之一受停止行使該公司董事或監察人職權之假處分
裁定。
(十三)違反法令、章程或資產證券化計畫或財務或業務顯著惡化,不能
支付其債務或有損及持有人利益之虞而遭主管機關處分。
(十四)其他足以影響特殊目的公司之營運或資產基礎證券持有人權益之
重大情事。
四、公開招募資產基礎證券之特殊目的公司,其適用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
條規定辦理公告及申報,應向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目前本會指
定之資訊申報網站為「公開資訊觀測站」,網址:https://sii.twse
.com.tw) 進行傳輸,於完成傳輸後,即視為已依規定完成公告及申
報。財務報告應再向本會辦理書面申報,資產基礎證券已於證券交易
所上市者,並應抄送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於證券商營業處
所買賣者,並應抄送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五、本令自即日生效;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九十一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台財證四字第○九一○一六五七八七號令(清單如附
件),自即日廢止。
編註:1.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 91 年 1
2 月 31 日台財證四字第 0910165787 號令,自即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