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所報「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 帳戶)約定條款範本(非專業投資人適
用)」第 6 條、第 21 條、第 23 條修正草案一案,請依說明二修正後
同意照辦。
說 明:一、復貴會 112 年 6 月 28 日中託查字第 1120001264 號函。
二、鑑於特定種類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之投資基本方針、運用範圍
及其限制,其遵循依據為貴會「會員辦理非專業投資人信託資金集合
管理運用帳戶一致性規範」,爰旨揭範本修正草案修正總說明就修正
草案第 6 條之修正理由宜調整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一致。
正 本: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邱○○女士)
副 本: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女士)、本會銀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