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之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於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五
條規定辦理內部人股權申報作業時,基於法人股東所指派之董事、監
察人及經理人(含關係人)等皆無持股情況,亦無股權異動情形,得
免按月依該條文第二項規定辦理內部人股權變動申報作業。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九十一年
三月十五日(九一)台財證(三)字第一○七八九七號令(清單如附
件),自即日廢止。
編註:1.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民國 91 年 3 月
15 日(九一)台財證(三)字第 107897 號令,自即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