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有關貴會所報「員工持股信託」業務之建議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並轉
知會員機構。
說 明:一、復貴會 112 年 5 月 17 日中託業字第 1120000997 號函。
二、本案同意貴會建議,「員工持股信託」之信託財產運用範圍,除委託
人如為上市櫃公司員工,可投資於所服務公司之股票外;委託人如為
未上市櫃公司員工,亦可將信託財產投資於所屬集團內任一「與該公
司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上市櫃公司」所發行之單一公司股票。前述
所稱「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公司」指獨立存在而相互間具有公司法
第 369 條之 2 及第 369 條之 3 所稱控制與從屬關係之公司,
並以公司法第 369 條之 12 所稱關係報告書、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
告書及合併財務報表所載為準。
三、原經本會核定或備查辦理員工福利信託之信託業者,如擬依前述範圍
辦理員工持股信託,非屬開辦新種信託商品,並得依下列說明事項辦
理:
(一)信託業者業經本會核定或備查辦理之「員工持股信託」,得逕行新
增說明二所述之信託財產運用範圍。
(二)信託業者業經本會核定或備查辦理之其他員工福利信託,如已包含
說明二所述之信託財產運用範圍之一,均得逕改以員工持股信託受
託投資該兩類標的。
(三)信託業者依據前述(一)或(二)調整後之「員工持股信託」,依
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下
稱行銷訂約辦法)問答集十二(五)之說明,均得免依行銷訂約辦
法第 22 條規定對個別委託人(員工)辦理商品適合度分析。
四、信託業者如未曾開辦任何類型之員工福利信託並報經本會核准或備查
者,辦理前仍應依行銷訂約辦法第 3 條或第 6 條規定報本會核定
或備查。
五、信託業針對未上市櫃公司員工辦理員工持股信託時,信託業者併應注
意該企業集團內各公司相關內部人股權管理機制法遵及內部控制之落
實情形。
正 本: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邱○○女士)
副 本:本會檢查局、銀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