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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有關證券商設置標準第23條第5款規定之令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09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券字第1120383550號 令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證券商及證券交易
圖表附件:
附件 112 年 9 月 14 日金管證券字第 1120383550 號令附件清單.pdf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一、依據證券商設置標準第二十三條第五款規定辦理。
二、證券商申請設置分支機構經本會核准者,自本會核發分支機構許可證
照之日起六個月內,再向本會申請設置其他分支機構,如其內部控制
制度未有修訂情事,無需依證券商設置標準第二十三條第五款規定,
檢送同標準第十一條所定之內部控制制度。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九十年九月二十六
日(九十)台財證(二)字第○○五四四二號函(清單如附件),依
本會一百十二年九月十四日金管證券字第一一二○三八三五五○二號
函,自即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