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檢送「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作業委託他人處理應注意事項
」規定、逐點說明及發布令如附件,請轉知所屬會員並依說明事項二辦理
,請查照。
說 明:一、旨揭規定業經本會於 112 年 8 月 31 日以金管證投字第 1120383
717 號令訂定發布。
二、另「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作業委託他人處理應注意事
項」相關問題適用解說問答集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
作業委託他人處理申請書已置於本會證券期貨局網站【申請書位置:
首頁>便民服務>申辦案件>申報(請)案件表格下載>證券期貨局
- 投信類及集保類/投顧類(含全權委託);問答集位置:首頁>便
民服務>問答集>17.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顧問及全權委託
業務】。
三、依旨揭注意事項第 3 點第 2 項規定,投信事業投顧事業應依本會
規定方式申報有關作業委外項目、內容及範圍等資料。為利投信事業
投顧事業辦理申報,請貴公會研議訂定相關申報格式,並比照現行投
信事業投顧事業申報資料方式,由事業向貴公會會務系統進行申報。
於系統修正建置完成前,則以紙或電子公文等方式進行申報。
四、考量本次係投信事業投顧事業首次適用注意事項,為使業者可於 1
年之法規施行緩衝期間內,順利完成委外作業調整,請先行清查盤點
業者目前委外辦理狀況,瞭解業者作業調整情形並定期控管相關進度
,尤其針對風險較高之情形,例如委外廠商集中度過高、未建置備援
者,適時進行輔導改善。
正 本: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劉○聖先生)
副 本:行政院法規會、本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檢查局、臺灣證券交易所
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銘先生)、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
心(代表人陳○誠先生)、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
○輝先生)、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薇女士)、植根國際資
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吳○子女士)(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