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八日(九一)台財
證(四)字第一0六五五三號函、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台財證四字第0
九二0一0四六七九號函、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台財證四字第0九二0
一0九六七二號函、九十二年七月十日台財證四字第0九二0一二八四九
七號函及九十二年十二月十日台財證四字第0九二0一五五二八四號函,
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正 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貼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行政院法規會、本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檢查局、中華民國證券投
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劉○聖先生)、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
司(代表人王○薇女士)、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吳○子女
士)
編 註:1.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民國 91 年 4 月 8 日
(91)台財證(四)字第 106553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2.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民國 92 年 2 月 26 日
台財證四字第 0920104679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3.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民國 92 年 3 月 27 日
台財證四字第 0920109672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4.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民國 92 年 7 月 10 日
台財證四字第 0920128497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5.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民國 92 年 12 月 10 日
台財證四字第 0920155284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