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票尚未公開發行之期貨商,於依期貨商管理規則第二十四條第一項
規定,辦理財務報告之公告事項,應向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進行
傳輸,於完成傳輸後,即視為已依規定完成公告。
二、前點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為「期貨商管理系統媒體申報作業」網
站(https://report.taifex.com.tw/) 。
三、股票尚未公開發行之期貨商,已依前二點規定完成公告後,仍應檢附
年度及半年度財務報告,抄送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轉送本會
。
四、本令自即日生效;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九十二年
五月二十八日台財證七字第○九二○○○二二八五號令,自即日廢止
。
編註:1.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民國 92 年 5 月
28 日台財證七字第 0920002285 號令,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