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訂定「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規定之「發行人募集與
發行有價證券基本資料表」、「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法律事項
檢查表」、「發行人辦理總括申報追補發行新股承銷商案件檢查表」
、「發行普通公司債對外公開銷售承銷商案件檢查表」、「發行人募
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案件檢查表」及「募集設立法律事項檢查表」。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二月十日金管證發字第一
一一○三八○三三三號令,自即日廢止。
編註:1.依本筆資料,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金管證發字第 1110380333 號令,自即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