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Kroll Bond Rating Agency, LLC(以下簡稱 KBRA)、Kroll Bond
Rating Agency Europe Limited 及 Kroll Bond Rating Agency UK
Limited (以下簡稱 KBRA 及其關聯企業)為本會一百十一年六月二
十一日金管證券字第一一一○三八一六八八號令附表一「證券商自有
資本適足比率風險係數表(簡式計算法)」及附表二「證券商自有資
本適足比率風險係數表(進階計算法)」所稱之合格外部信用評等機
構。
二、證券商對於經 KBRA 及其關聯企業發布信用評等之暴險,依下列規定
計算風險約當金額:
(一)簡式計算法:於計算債券或信用衍生性商品之市場風險約當金額時
,就判斷債券經合格外部信用評等公司評定為投資等級之條件,
KBRA 及其關聯企業所發布信用評等在 BBB- 以上者,符合該項條
件。
(二)進階計算法:
1.於計算信用風險約當金額時,對於交易對手屬主權國家、非中央
政府公共部門、多邊開發銀行、金融機構或企業之暴險,依
KBRA 及其關聯企業所發布之信用評等決定適用之風險係數(合
格外部信用評等機構之評等對照表詳附件)。
2.於計算債務工具之利率個別風險約當金額時,就判斷合格債務工
具應經合格外部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為投資等級之條件,KBRA 及
其關聯企業所發布信用評等在 BBB- 或 K3 以上者,符合該項條
件。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