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Kroll Bond Rating Agency, LLC (下稱 KBRA)、Kroll Bond
Rating Agency Europe Limited 及 Kroll Bond Rating Agency UK
Limited (下稱 KBRA 及其關聯企業)為「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
產之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所稱之合格外部信用評等機構。本國銀行
對於經 KBRA 及其關聯企業發布信用評等之暴險,依下列規定計提資
本:
(一)帳列銀行簿者,於採標準法計算各暴險之加權風險性資產時,對於
交易對手屬主權國家、非中央政府公共部門、多邊開發銀行、銀行
或企業之暴險,依 KBRA 及其關聯企業所發布之信用評等決定適用
之風險權數(合格外部信用評等機構之評等對照表詳附件)。
(二)帳列交易簿者,於採標準法計提債務工具之利率個別風險資本時,
就判斷合格債務工具應經合格外部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為投資等級之
條件,KBRA 及其關聯企業所發布信用評等在 BBB- 或 K3 以上者
,符合該項條件。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