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期貨商管理規則第十八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辦理。
二、股票未公開發行之期貨商申報現金增資、減資及合併、受讓他公司股
份發行新股時,得免檢附下列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所
要求之相關附件:
(一)附表八(發行新股申報書):免檢附附件三(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
價證券基本資料表)、附件四(會計師複核之案件檢查表)、附件
五(公開說明書)及附件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函影本)等書
件。
(二)附表十(合併發行新股申報書):免檢附附件三(發行人募集與發
行有價證券基本資料表)、附件四(會計師複核之案件檢查表)、
附件五(公開說明書)及附件十二(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同意函影
本)等書件。
(三)附表十一(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申報書):免檢附附件三(發
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基本資料表)、附件四(會計師複核之案
件檢查表)、附件五(公開說明書)及附件十三(科學工業園區管
理局同意函影本)等書件。
(四)附表三十二(減少資本申報書):免檢附附件二(發行人募集與發
行有價證券基本資料表)及附件三(會計師複核之案件檢查表)等
書件。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