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人身保險業辦理利率變動型保險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第 3 點、第 5
點規定,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以金管保壽字第 111
04608101 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修正規定及修正對照表各
1 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說 明:旨揭應注意事項自發布日生效,適用對象包含新契約暨有效契約,修正規
定所涉人身保險商品送審原則及相關配套措施如下:
一、新送審之利率變動型保險商品:自實施日起應按旨揭應注意事項修正
規定辦理人身保險商品之送審。
二、已核准、核備或備查之利率變動型保險商品:
(一)自實施日起,新銷售之保單應按旨揭應注意事項修正規定辦理。
(二)僅配合旨揭應注意事項修正規定而修正者,得逕予修正出單,並依
據「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 25 條規定,於實施日起
45 個工作日內修正,並完成傳送予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建
置之保險商品資料庫。其餘均應依同準則第 20 條規定辦理部分變
更。
三、其他配套措施:
(一)生效日前已核准、核備或備查之利率變動型保險商品:公司依據旨
揭應注意事項第 3 點、第 5 點規定檢視現行宣告利率計算公式
是否調整時,應以不損及消費者權益為前提,即修正後計算公式之
宣告利率水準,不低於該商品送審原約定範圍。
(二)已停止銷售但仍有有效契約之利率變動型保險商品:公司應於不損
及客戶權益下辦理調整,將其納入公司內部控制作業,並納為內部
查核項目並由內部稽核單位於 112 年 6 月底前至少辦理 1 次
查核。
正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遊先生)
副 本: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桂○農先生)、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
金(代表人林○寬先生)、中華民國精算學會(代表人蔡○豐先生)、法
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薇女士)、台灣美國商會、歐洲在台商
務協會、台北市日本工商會、本會檢查局、保險局(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