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會計處理及業務財務資料陳報辦法」第九條「強
制汽車責任保險監理報表」,並自一百十一年十一月三十日生效。
附修正「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會計處理及業務財務資料陳報辦法」第九條「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監理報表」
編註:1.依本筆資料,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0 年 2 月 20 日
金管保產字第 11004107772 號令,修正,並自 111.11.30 生
效。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金管保產字第 11304929711 號令,修正,並自 113 年 10 月
1 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