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為提供民眾簡易、實惠之保險商品,增進民眾基本保險保障,修正「保障
型保險商品平台商品險種及規格相關規範」如附件,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
員公司。
說 明:一、本規範所稱「保障型保險商品平台」、保險業辦理電子商務應注意事
項第 7 點第 1 項第 14 款以及本會 110 年 5 月 21 日金管保
財字第 11004916821 號令所稱「主管機關指定平台」,係指由基富
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建置之「退休準備平台」保險專區之「保障型保
險商品平台」。
二、「保障型保險商品平台」設置保險公司專屬網頁之連結(單一入口)
,民眾於「保障型保險商品平台」點選商品險種、保險公司後將可連
結至特定保險公司保障型保險商品之專屬網頁,並於該公司專屬網頁
完成網路投保。惟符合本規範所定險種及規格之保險商品,始可於保
險公司專屬網頁上架銷售。
三、本會 110 年 5 月 18 日金管保壽字第 1100491421 號函停止適用
。
正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貴先生)
副 本: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桂○農先生)、本會檢查局、保險局
(均含附件)
編 註:1.依本筆資料,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0 年 5 月 18 日金管保
壽字第 1100491421 號函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