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配合國家重點政策及產業發展需要,商業銀行投資於下列產業,核
屬銀行法第七十四條第二項所稱之「配合政府經濟發展計畫」:
(一)綠能科技、亞洲矽谷、生技醫藥、國防產業、智慧機械、新農業及
循環經濟等新創重點產業。
(二)資訊及數位、資安卓越、臺灣精準健康、綠電及再生能源、國防及
戰略、民生及戰備等六大核心戰略產業。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十七日金管銀法字第一○六
一○○○五八○○號令,自即日廢止。
編註:1.依本筆資料,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
金管銀法字第 10610005800 號令,自即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