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茲核定所報「信用合作社理事監事及社員代表費用支給標準」第4條、第7條之1、第8條修正條文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請查照轉知。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合字第1100146068號函
法規體系: 銀行局/基層金融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主    旨:茲核定所報「信用合作社理事監事及社員代表費用支給標準」第 4  條、
          第 7  條之 1、第 8  條修正條文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請查照轉知。
說    明:依據信用合作社法第 16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辦理,並復貴聯合社 110
          年 9  月 30 日全信聯字第 1100001008 號函。
正    本:有限責任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代表人麥○剛先生)
副    本: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桃園市政府、臺中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高雄
          市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彰化縣政府、嘉義市政府、宜蘭縣政
          府、花蓮縣政府、澎湖縣政府、金門縣政府、中央銀行、中央存款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朱○民先生)、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人雷○達先生)、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謝○娟女士)、
          本會法律事務處、檢查局、銀行局(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