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七條第六款、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
準則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六目規定所稱,
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發生變動,其變動比例之計算,係以公司董事變動
之席次數除以全體董事席次數計之。當公司於股東會決議變更章程所
訂全體董事席次數,則全體董事席次數應以變更前或變更後孰大者計
之,而董事變動之席次數係指有下列情事者:
(一)董事任期屆滿改選或依公司法第二百零一條補選後新任董事之席次
數。
(二)於同一任期內董事解任或發生終止董事與公司間委任之累計席次數
。
(三)股東會決議修改章程增減全體董事席次數者,其董事席次之增減數
。
(四)法人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發生變動並改派其代表人擔任董事之席
次數。公司董事席次之變動應於同一任期內累計之。
二、茲將前點所述計算方式舉例說明如下:
(一)某甲公司章程所訂之董事席次共七席,並召開股東會改選董事,如
改選後計有五席係本次新任董事,應以其新任董事五席除以全體董
事七席計算董事變動比例。
(二)某乙公司召開股東會決議變更公司章程,將董事席次由十一席裁減
為七席,同時改選董事,如改選後計有二席係本次新任董事,應以
其新任董事二席加計董事席次減少數四席,合計六席,除以變更前
全體董事十一席計算董事變動比例。
(三)某丙公司召開股東會決議變更公司章程,將董事席次由五席增為七
席,並改選董事,如改選後計有三席係本次新任董事(已含董事席
次之增加數二席),則應以其新任董事三席除以變更後全體董事七
席計之。
(四)某公司章程訂定董事席次為五席,因董事任期屆滿改選新任董事一
席某甲,某甲嗣因故辭去董事職位,另一董事某乙後亦因轉讓公司
持股逾二分之一而當然解任,則該公司董事變動比例,應以某甲及
某乙所代表之席次數共二席除以全體董事席次五席計之。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八十七年
十二月十日(八七)台財證(一)第○三五三四號函及八十八年九月
二十七日(八八)台財證(一)第四七六九三號公告,依本會一百十
一年八月十一日金管證發字第一一一○三八二八一七一號函,自即日
停止適用。